医院手里的数据,到底怎么“转”出去?
导读
本文系《中国医学科研管理杂志》2026年6月刊发的《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专家共识》解读。围绕公共数据与科学数据价值化的政策框架已基本齐备,但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管理实践中,落地仍普遍受制于"不能转、不会转、不敢转"三重障碍。本文尝试将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操作路径:首先厘清两条转化路径,继而界定数据成果的边界,随后按四步十环节走完全流程,最后就收益分配、税收红利与尽职免责的适用口径作一次性说明。
一 动手之前,先分清两条路
不少机构一上来就问"我们的数据能不能卖"。这个问题问早了。第一步不是定价,而是判断:手上这批数据,走的是哪条政策路径。目前国家层面形成了两条相对独立、管理主体不同的路径。
一是"公共数据——授权运营"。 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,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产生的数据即在此列。这条路强调数据的公有属性,通过明确产权结构和授权经营权,由实施机构授权运营主体,在不承载个人信息、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、有偿对外服务。
二是"科学数据——成果转化"。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场景下形成的数据,以及对原始数据进行研究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,纳入科学数据范畴。这条路强调附加知识价值及知识产权转化,走的是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的整套规则。
必须一开始就分清:按公共数据管理的部分,其有偿服务的价值应由公共财政统筹,不能按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分配进行管理,也不适用对个人/团队的激励分配机制。走错了路,后续的奖励方案就缺乏依据。
二 数据是怎么“长成”科技成果的
数据在生产、加工、流通各环节的类型与属性是变化的。明确各阶段的数据类型与属性,是形成数据类科技成果的前提。
1.生产环节:五类一级数据(原始数据)
在生产环节直接产生的为原始数据,主要涉及五种类型,各有各的规矩:
· 公共数据: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中产生,强调公有属性,通过授权运营主体有条件、有偿对外服务实现价值化。
· 科学数据: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及试验开发中产生,或通过观测监测、考察调查、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。
· 健康医疗数据:疾病防治、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,监管整体较严,鼓励采取"原始数据不出域、数据可用不可见"的方式推进共享应用。
· 个人信息: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,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;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,不得买卖或公开。
· 人类遗传信息:人体基因组、基因等遗传物质所产生的信息,纳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,对外提供应依规备案。
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:法律意义上的匿名化,是处理后的数据不含个人信息、且不能复原的过程。匿名化是针对处理加工主体而言的,因此建议由第三方(而非医疗卫生机构自身)实施。
2.加工环节:基本加工与研究性加工的分水岭
基本加工→仍属公共数据。 通过技术治理和政策治理,完成个人信息脱敏(匿名化)、隐私性完善、涉及公共/国家安全信息的去标识化或加密处理。经基本处理后的一级数据具备了可共享的基本条件,但由于未凝聚新知识,仍属公共数据。
研究性加工→形成科学数据。 基于应用场景,采用专业知识加工、建模分析、关键信息提炼等方式,实现数据内容、形式或结构的实质性改变,提升数据价值,形成蕴含知识价值的衍生数据;衍生数据可包括加工后的数据集及配套的参考数据和软件工具。
一句话:只有研究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,才能进入科技成果管理范畴。
3.流通环节:登记方式决定后续路径
做"数据产权"登记的,按数据资源/产品等形态管理,进入授权运营路径,运营价格参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执行——这条路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路径。
做"数据知识产权"登记的,纳入科技成果管理,成为数据类科技成果。衍生数据及配套工具可进行"数据知识产权"登记,也可按商业秘密以"专有技术"自行登记管理,作为机构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载体。
三 成果长什么样:主交付物与副交付物
成果形态分主、副两类交付物。清单不齐,转化合同就难以签实。
主交付物是体现成果核心价值的数据本体及衍生工具:经清洗、整合、标注、建模后形成的标准化数据集、专题数据库、数据模型算法包;元数据(数据字典、说明文档、接口开发手册、操作指南、技术白皮书);以及衍生数据分析挖掘所需的配套工具与软件。
副交付物是支撑确权、合规、评估与转移转化的辅助材料: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或专有技术登记材料;配套工具的软件著作权、专有技术登记证书;以及数据质量检测报告、脱敏处理说明、伦理审查意见书、权属协议、数据安全评估报告、隐私保护方案等佐证。
注意区分:通过数据产权登记或数据产品、数据资产登记的数据,属于非科技成果形态数据,不适用成果转化的价值分配与个人激励机制。
四 先把“家底”和“权属”摆平
1.披露机制:让成果浮出水面
科研人员应根据研发进展主动、及时向机构申报披露职务科技成果,填报《成果申报表》;机构经学术委员会或职代会讨论论证后纳入《职务科技成果清单》,在内部管理平台披露公示,接受民主监督。申报清单主要包括七项要素:成果类型;成果名称;主交付物;副交付物;权属信息(所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);技术与数据属性(数据来源、数据类型、数据规模、处理技术);价值评估及附件信息(合规与约束信息)。
2.赋权协议:四项权利逐项写清
机构与成果形成的主要科研人员,就所有权、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签订"赋权协议",确立基于成果所有权比例的转化收益分配协议。建议直接对照下表落笔:
表1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界定

3. 资产化:单列管理,不做价值估算
作为数据类成果的科学数据及配套工具,建议参照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要求,按无形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,但不进行价值估算和后续摊销等财务资产处理;由成果作价形成的国有股权亦参照资产单列管理,尽量减少股权公允值波动带来的资产表波动。按公共数据管理的部分不作为科技成果,应参照数据资产管理制度,用成本法、收益法、市场法评估价值并入表、摊销。
五 转化落地:四步十环节
转化管理路径可归纳为四个步骤、十个环节,机构可直接按这张表排布内部制度:
表2 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路径

六 四条转化路径与五类技术合同
· 技术转让:数据知识产权、专利权、软件著作权、专有技术等所有权转让,获得现金收益。
· 技术许可:所有权不转让的前提下,基于使用权的许可或授权开发,获得现金收益。
· 作价投资: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投资,折算成股份或出资比例入股企业并取得相应收益。
· 延伸服务:依托数据类成果,通过咨询、服务、开发等形式为企业或其他机构提供衍生知识服务并获得收益。
· 对应的技术合同有五类:技术转让合同、技术许可合同、技术开发合同(委托开发、合作开发)、技术服务合同(技术服务、技术中介、技术培训)、技术咨询合同。
一个容易遗漏的环节: 合同签订后,应由甲方在属地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机构完成合同登记认定。这一步既关系到税收优惠的适用,也是后续绩效评价与审计的凭据。
七 算清一笔账:成本、净收入与税收红利
机构根据技术合同金额测算成本与净收入,其中不低于50%的净收入,或作价投资不低于50%的股权(出资比例),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实施人员;原则上单位正职领导不获取股权奖励。
测算方法: 净收入=合同金额-成本金额;成本金额=直接成本+间接成本。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费用、作价评估/技术交易费用、合同税费、机构核算的管理费用、单位运营摊销费用、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经费等。建议酌情测算数据类成果在生产及研发环节的间接成本,通过成本扣除实现对机构的价值补偿。
税收红利也别漏掉。需注意该部分政策由人社、财政和税务部门制定,各地执行标准不一,具体实施应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:
· 针对获奖人:现金奖励可减按50%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、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;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的,在获得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· 针对机构: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,但不受工资总额限制,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,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。
· 针对交易环节:基于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所涉所得税与增值税,以及技术开发类合同相关的增值税减免优惠。
八 把“不敢转”解决掉
成果转化工作应树立"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、不转化是最大的损失"的理念,以"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、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"作为定性判断标准,在管理实施中把改革创新、探索性试验、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与明知故犯、失职渎职、谋取私利等行为区分开来。
机构可据此建立《尽职免责工作指引》,将管理人员在作价评估、股权处置、技术泄露、股权托管、关联交易等方面,以及科研人员在成果保护不当、转化失败、不当影响和不当竞争等方面的潜在风险,纳入免责范围。
配套的是民主议事与公示制度:从成果管理到转化实施、绩效分配,决策过程应充分开展民主决策;成果披露阶段的成果清单、收益分配方案等须在单位内部公开公示,其中收益分配方案公示不低于15个工作日。机构虽可自行实施、自行决策成果处置及权益分配,但仍需以年报或实时报告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转化情况并备案。
写在最后:一张自查清单
· 这批数据走的是“公共数据—授权运营”还是“科学数据—成果转化”?
· 进清单的,是研究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,还是只做了脱敏的一级数据?
· 主、副交付物齐不齐?质量检测、脱敏说明、伦理审查、安全评估、隐私保护方案有没有?
·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专有技术登记做了没有?
· 赋权协议签了没有?所有权、使用权、处置权、收益权是否逐项写明?
· 技术合同在属地登记认定机构完成认定了吗?
· 收益分配方案公示够15个工作日了吗?民主决策与报告备案有没有留痕?
数据类科技成果的转化,本质上不是一次交易,而是一套可复用的机构管理机制。把界定、披露、确权、路径、分配、免责这六件事一次性搭起来,后面每个项目都能照章走;否则每来一个合作方就要重新讨论一次规则,机构永远停在“不敢转”。
共识原文详见《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》2026年6月第39卷第3期
执笔作者:贾晓峰、郑克非、谢宇、杨扬、朱俊利
下一篇: 王安莉:智能电子病历驱动医疗数智化变革

首 页